图书赔偿管理制度
1.为保证图书馆工作的正常进行,并教育广大读者爱护图书、 报刊,以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之有关条例,特制定本规定。
2.凡对图书、期刊及报纸进行批划、涂写、污染、水浸等,均属污损行为。其中轻度污损缴纳图书补偿款5元,中度污损缴纳图书补偿款10元,严重污损、影响借阅的赔1本同名、同作者、同出版社、同版本的图书,交付人工处理费10元或按书价3倍缴纳图书补偿款。
3.读者所借书刊丢失,应及时与有关外借部门取得联系,并在一个月内购买同名、同作者、同出版社、同版本书刊赔偿,同时交付加工费10元。如在赔偿前、过期后找回原书刊,则以过期书刊处理。
4.当所丢失的书刊不能如期以赔书方式进行赔偿,则根据书刊出版年代进行缴纳图书补偿款:
⑴文革时期没有标价的书刊,按照每册图书30元缴纳图书补偿款。
⑵80年代及以前(文革时期未标价除外)的书刊,按照书价的30倍缴纳图书补偿款。
⑶80-90年代的书刊,按照书价的20倍缴纳图书补偿款。
⑷90年代及以后的书刊,按照书刊价格的3倍缴纳图书补偿款。
赔款后如原书找回,过期者按过期处理;未过期者,赔款全部退回。
5.凡未经借阅部门办理有关手续,将书刊藏匿及私自夹带出馆者,按照以下情况处理:
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者,须写出书面检查,并按所窃书刊现价的5倍缴纳图书补偿款;
虽初犯,但是态度恶劣者,除写出书面检查外,按照其所窃书刊的10倍缴纳图书补偿款;
对重犯者,除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外,吊销其借书证,处以所窃书刊现价的20倍缴纳图书补偿款。
6.凡对图书、期刊及报纸进行撕、割者,一律处以100元以上的缴纳图书补偿款,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7.对于赔款及罚款款项,图书馆将按照学院规定全部上缴。